電氣設備重復接地的要求:
① 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線路中架空線末端、長度超過 200m 的架空線分支處和分支線末端、沒有分支線的每隔1km 的直線段其零線應重復接地。
② 高低壓線路共桿架設時,在共桿架設段的兩端終端桿上,低壓線路的零線應重復接地。此時如低壓線引出支線長度超過 500m 時,在分支處零線也要重復接地。
③ 設有專用芯線作零線或利用電纜金屬外皮作零線的低壓電纜線路也要重復接地,其要求與架空線相同。
④ 為等化電位及減少接觸電壓,車間內金屬結構和地下管道等應當用接地線連接起來組成環形重復接地,但整個車間還應有必要的集中重復接地裝置。
⑤ 線路引入車間及大型建筑物的第一面配電裝置處 (進戶處)應重復接地。
⑥ 采用金屬配管線時,金屬管與保護零線連接后做重復接地;采用塑料管配管時,另行敷設保護零線并做重復接地。
⑦ 當工作接地電阻不超過 4Ω 時,每處重復接地電阻不得超過 10Ω;在配電變壓器容量為 100kVA 及以下、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工作接地電阻允許不超過 10Ω 的場合,每一重復接地電阻允許不超過 30Ω,但不應少于三處。